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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龍河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1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224,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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