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64號
債 權 人 旭展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文菱
非訟代理人 吳佳龍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邱吳阿脫即駿葳實業社發給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吳阿脫即駿葳實業社發給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
內補正提出債務人邱吳阿脫之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到院,此項
通知已於一百年五月十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