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478號
債 權 人 全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瑞荃
債 權 人 全嶸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勇
上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大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再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但書第四款規定:「聲請
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亦即於「
督促程序」係
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
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伍佰元,而不論債權人該
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
乃本條款之
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5年
法律座談
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
參照)。查
本件係債權人全嶸工程有
限公司、全嶸金屬工程有限公司等分別對債務人大信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應
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後,債權人尚
須再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大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