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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7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478號 債 權 人 全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荃 債 權 人 全嶸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但書第四款規定:「聲請    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    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    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伍佰元,而不論債權人該    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    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係債權人全嶸工程有    限公司、全嶸金屬工程有限公司等分別對債務人大信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應    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後,債權人尚    須再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大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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