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98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台灣建保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為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6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055元正,經催繳,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