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敏玄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良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破產債權
非依
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
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
及比例就
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
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
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
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
祇可依
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
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
要旨參照)。
二、查
本件債務人良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
民事庭於民國
100年6月3日以99年度破字第14號裁定宣告破產(破產管理
人:陳正芳
律師),並移由本院民事執行處進行破產程序,
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