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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0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良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 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 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 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 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 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 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債務人良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 100年6月3日以99年度破字第14號裁定宣告破產(破產管理 人:陳正芳律師),並移由本院民事執行處進行破產程序, 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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