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05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71號 債 權 人 合信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林麗琴 債 務 人 大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大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叁佰貳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