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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12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223號 債 權 人 順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熙亮 債 務 人 林栢群即沛鑫開發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伍拾捌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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