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517號
債 權 人 燊典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家慧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句翊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陳句翊戶籍地址為臺北市中正區,
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又債權人陳稱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第十條第二項本院有管轄權等語,顯已誤解支付命令
專屬
管轄之規定,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
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