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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1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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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517號 債 權 人 燊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句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句翊戶籍地址為臺北市中正區,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又債權人陳稱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第十條第二項本院有管轄權等語,顯已誤解支付命令專屬 管轄之規定,是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 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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