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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2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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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99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蘇德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良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九十九條定 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 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 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 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 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 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 457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債務人良風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業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00年6月3日以99年度破字第14號 裁定宣告破產(破產管理人:陳正芳律師),並移由本院民 事執行處進行破產程序,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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