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99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蘇德來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良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
按破產債權
非依
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九十九條定
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
順序及比例就
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
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
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
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
祇
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
其他
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
457號裁定
要旨參照)。查
本件債務人良風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業經本院
民事庭於民國100年6月3日以99年度破字第14號
裁定宣告破產(破產管理人:陳正芳
律師),並移由本院民
事執行處進行破產程序,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聲
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