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812號
債 權 人 林正義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伊福企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伊福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
內補正提出伊福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並釋
明以黃峰章為法定
代理人之依據,此項通知已於一百年九月
二十三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債權人
迄今仍
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