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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4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812號 債 權 人 林正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伊福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 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 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伊福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 內補正提出伊福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並釋 明以黃峰章為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此項通知已於一百年九月 二十三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今仍 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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