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61號
債 權 人 強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瑞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八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②叁
仟捌佰捌拾伍元③壹萬肆仟零陸元,及自民國①一百年八月
一日②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③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三、按票據法第一三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退票日)起之利息,逾此部份,
無
請求權。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支票號碼BA0000000之支
票,請求自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算利息,
惟上開支票之退
票日係一百年八月一日,故逾第一項所示利息部分之聲請,
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