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079號
債 權 人 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振榮
債 務 人 蔡水木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陸拾元,及自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
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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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90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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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
退 票 日 │
│ │ │(新台幣)│ │ │(即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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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水木│133,500元 │GD0000000 │100年7月31日│100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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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蔡水木│10,510元 │GD0000000 │100年7月31日│100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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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蔡水木│33,400元 │GD0000000 │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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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蔡水木│56,100元 │GD0000000 │100年8月31日│100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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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蔡水木│51,550元 │GD0000000 │100年9月30日│100年10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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