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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催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王興隆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以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佳里分行為付款人,票號為0000000之支票1紙而聲請 公示催告云云。 二、惟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 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完整記載 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此項票據應 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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