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周亮珠
相 對 人 昊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瓊玲
林麗娟
相 對 人 楊文達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楊文達、昊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86年12月17日向
第三人李勝雄借款新臺幣(下同)4,
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7年12月17日,並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
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
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000,000元。
嗣第三人李勝
雄將
上開借款債權及抵押權讓與
聲請人,並於95年6月27日
完成抵押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昊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股東臨時會議
記錄影本、董事會議記錄影本、本院家
事庭通知(南院龍家慈99
司繼字第2393號、100司繼第747號
)影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相對人昊鼎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已遭
主管機關以96年1月15日經授中字第095348989
20號函廢止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
該公司
迄未向本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終結,故依公司法第32
2條規定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並將之列為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併予說明。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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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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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所 有│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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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區 ○○○段│115-24│建│1328.00 │100000分之1302│楊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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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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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 │建│ │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利│所 有│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範│權 人│
│ │號│ │ │ │ │ │ │ │單│ │ │單│ │ │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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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3│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7層樓房 │33│39│9.│82│平│鋼筋│2.│平│全│昊鼎建│
│ │47│建平六街110 │平區新南│鋼筋混凝│.2│.8│50│.5│方│混凝│41│方│ │設股份│
│ │ │巷5號 │段115-24│土造 │1 │8 │ │9 │公│土造│ │公│ │有限公│
│ │ │ │地號 │ │ │ │ │ │尺│ │ │尺│部│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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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新南段341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63 │
│共有部分:新南段3411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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