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票字第1862號
聲 請 人 鼎碩建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李錚
相 對 人 郭桂綾
4弄4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
起至民國■中文日期轉換■止,
按年息百
分之__點__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片語■(利息),超過六個月者,
按■片語■(利息)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__點__)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__點__)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
債權人其餘聲請
駁回。
三、依債權人提出之貸款借據第五點後段,
乃係約定「貸款逾期
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
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債務人雖自民國
■中文日期轉換■起未繼續攤還本金,然■中文日期轉換■
至■中文日期轉換■止之利率仍應依原利率(年息百分之__
點__ )計息,應自■中文日期轉換■起始得謂「逾期」,亦
即自該日起才可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成計息,債權
人逾此部分之主張,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