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2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 聲 請 人 捷森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江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曉芬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曉芬簽發之本票2 紙,票載金額合計新臺幣91,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查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 2紙,均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 ,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