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002號
聲 請 人 捷森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森江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林曉芬聲請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曉芬簽發之本票2
紙,票載金額合計新臺幣91,000元,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查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
2紙,均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
,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