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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2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立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吉 相 對 人 蕭仁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並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 按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 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本票未載付款地 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 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亦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未記載 付款地或發票地,惟發票人即本件相對人蕭仁華於簽發本票 時已載明其住所地為南投縣○○鄉○○村○○路255之8號, 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 │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2107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001 │100年3月8日 │500,000元 │100年4月30日│WG0000000 │ ├──┼──────┼─────┼──────┼─────┤ │002 │100年3月8日 │556,187元 │100年4月30日│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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