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羅賜萬
相 對 人 東躍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秀愛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798號
假扣押事件,
聲請
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則為
非訟事件法第
5 條所明定。次按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是以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其管轄法院即係命假扣押之法院,倘債務人誤向
他法院聲請,法院得依職權移送命假扣押之法院。
二、
經查: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798號
強制執行事件,其
執行
名義係本於智慧財產法院所為100 年度司民全字第10號民事
裁定,是本件假扣押執行事件所涉限期起訴事件,自應由命
假扣押之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