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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北鎮國際軸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勝岳 相 對 人 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良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2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 伍拾捌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 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56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589,000元為擔保金,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327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6 5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後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 押執行,訴訟可謂終結。且聲請人業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 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 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56 號假扣押裁定、100年度存字第327號提存書、民事執行處民 國100年4月28日南院龍100司執全乾字第165號函、催告相對 人行使權利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等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65號(含100年度司 裁全字第156號)假扣押卷宗、100年度存字第327號擔保提 存卷、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卷等卷宗,經查明本件 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可 謂終結。聲請人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向 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電話紀錄各1 紙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自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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