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北鎮國際軸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勝岳
相 對 人 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良吉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27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
伍拾捌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
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56
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589,000元為擔保金,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327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6
5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後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
押執行,訴訟可謂終結。且聲請人業以
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
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
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
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56
號假扣押裁定、100年度存字第327號提存書、民事執行處民
國100年4月28日南院龍100司執全乾字第165號函、催告相對
人行使權利存證信函
暨掛號回執等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
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65號(含100年度司
裁全字第156號)假扣押卷宗、100年度存字第327號擔保提
存卷、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卷等卷宗,
經查明本件
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可
謂終結。聲請人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向
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電話紀錄各1
紙在卷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核與前揭規定,
自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