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南美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禎
相 對 人 張志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月8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聲請人住所「臺南市○區○○街○○○
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街○○○號2樓」。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