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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南美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禎 相 對 人 張志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月8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住所「臺南市○區○○街○○○ 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街○○○號2樓」。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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