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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宥縉 相 對 人 嘉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洪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 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2 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以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78號假 扣押執行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即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聲 請人依法聲請法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民國100年7月4日南院龍100 司執全廉字第478號執行命令以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78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審核無訛,揆 諸首揭規定,本件假扣押裁定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故聲請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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