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宥縉
相 對 人 嘉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洪麗美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債務人聲請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
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2
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以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78號假
扣押執行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即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聲
請人依法聲請法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三、聲請人之主張,
業據其提出本院民國100年7月4日南院龍100
司執全廉字第478號
執行命令以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78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審核
無訛,
揆
諸首揭規定,本件假扣押裁定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故聲請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