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葉瑞煌 相 對 人 好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英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0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 壹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60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 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167,000元為擔保金,並 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0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 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好讚實業有限公司所簽具同意 書及相對人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 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06號提存書 影本、取回擔保提存同意書、相對人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各1件以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 1134號(含99年度司裁全字第1605號假扣押裁定卷)假扣押 執行卷、99年度存字第1606號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