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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鴻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信男 相 對 人 嵩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七九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材料款 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62,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 院100年度存字第79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 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及嵩發營造有限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 上開提存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0年度存字第794號提存事件所提 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取回提存擔保同意書及嵩發營造 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57號(含本院100年度司裁 全字第672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及本院100年度存字第794號提 存卷,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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