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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治平 相 對 人 御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子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54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 產,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5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 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70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 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依民事 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 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 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 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 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0年 度司裁全字第95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 ,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70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 產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54 號假扣押裁定卷宗、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93號執行卷 宗、10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10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卷宗審核無 訛相對人業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 有本院10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10號撤銷假扣押裁定、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0年11月1日北院木100司執全 亥字第704號函影本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 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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