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治平
相 對 人 御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子
上列
當事人間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54號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
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
產,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5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
相對人提供
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70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
查封
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
迄未向本院提起
本案訴訟,
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
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
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
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
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
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0年
度司裁全字第95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
,得就聲請人之財產
予以假扣押,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70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
產在案
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54
號假扣押裁定卷宗、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93號執行卷
宗、10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10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卷宗審核
無
訛,
惟相對人業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
有本院10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10號撤銷假扣押裁定、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0年11月1日北院木100司執全
亥字第704號函影本在卷
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
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核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