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御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桂子
相 對 人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淳
上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2267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
之
擔保金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54號民事
假扣押裁
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354,000元為擔保金
,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2267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大頭文字
股份有限公司所簽具同意書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
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
上開提存物,為此
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
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取回擔保提存同意書、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件以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954號假扣押裁定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2267號等卷宗,
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