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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御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子 相 對 人 大頭文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淳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226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 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54號民事假扣押裁 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354,000元為擔保金 ,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2267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大頭文字 股份有限公司所簽具同意書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 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 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取回擔保提存同意書、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件以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954號假扣押裁定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2267號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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