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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建生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淑美 相 對 人 王振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經簽訂分期付款買賣 契約,嗣聲請人與第三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台 灣土地銀行受託經管中租迪和2007證券化特殊目的契約,聲 請人遂將上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及附隨擔保權益併同移 轉於台灣土地銀行,後因台灣土地銀行受託經管中租迪和 2007證券化特殊目的契約提前終止,並由台灣土地銀行出售 並移轉上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及附隨擔保權益予聲請人 。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相對人建生營 造有限公司、王振南均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 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之意思 表示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及退回信封及 收件回執、相對人建生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 、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建生營造有限公司設於臺南市○區○○路○○號1樓, 有相對人建生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相對人王 振南業於民國100年1月12日將戶籍地遷往臺南市○○區○○ ○街○○號3樓之3,有相對人王振南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 在卷可稽,聲請人非對相對人戶籍地及公司所在地送達,非 可謂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另聲請人對 相對人陳淑美送達債權讓與通知函,經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受 ,此亦與民法第97條規定不符。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其對 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於法尚有 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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