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圳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春櫻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建字
第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71,87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1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