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圳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櫻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建字 第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71,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