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債 務 人 李佳貞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李佳貞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
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
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
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
或清算前,應提出
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與
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5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前曾於民國95年5月17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
債權人日盛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商銀)等12家銀行成立協
商,每月應還款金額為10,201元,分120期,年利率0%,至
全部清償為止。
惟該協商條件已超過債務人清償能力,債務
人勉強還款近2年後,無力負擔而毀諾,況且債務人於96年8
月間至97年10月間失業無工作收入,而有工作時之每月收入
約18,000元至22,000元,平均月收入約20,000元,除了支應
本身基本生活開銷,尚須扶養2名幼子,所剩餘額約僅3千元
,實難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且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依法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
經查:
㈠債務人95年間協商狀況及履約情形:
債務人曾於95年9月5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
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人日盛商銀等12家銀
行成立協商,每月應還款金額為10,201元,分120期,年利
率0%,至全部清償為止,債務人繳納至97年5月份起即毀諾
未依約繳款
等情,有債權人日盛商銀民事
陳報狀暨該陳報狀
所附之債務協商協議書、無擔保還款計畫表等件附卷為證,
堪信為真實。
㈡債務人財產狀況:
債務人主要財產為其工作收入所得,參之卷附本院
依職權調
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工保險投保查詢資
料,並審酌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員工薪資單等件,
足認債務人係擔任私人公司受薪階級,其於95年度月平均收
入約21,000元、96年度月平均收入約16,000元、至於97、98
年全年度分別總收入僅有28,561元、49,817元。
㈢債務人必要支出:
依據內政部所公告97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
每月為9,829元及債務人與夫共同扶養扶養2名未成年幼子之
情況下,復參以未成年子女之基本生活費用95年度綜合所得
稅每人免稅額77,000元計算,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約6,50
0元,則債務人於具狀陳報其本身生活費用加上扶養未成年
子女費用共約16,550元,尚稱合理。
㈣以債務人協商成立當時之月平均薪資僅約20,000元,雖債務
人依前開協商條件每月約清償1萬元,共計履行2年時間,惟
98年以後債務人之收入實已有銳減之情況,已如前述,實
難
認其除負擔本身及子女之基本生活費之外尚有餘額得繼續履
行協商債務,是債務人主張其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情形,致
履行
上開協議顯有重大困難,堪予採信。又債務人自100年7
月28日起既已覓得工作(坤成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每月
薪資約2萬元,如債務人能努力工作,樽節支出,秉持最大
誠意提出合理清償方案,應可期待其透過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以達其經濟生活重建復甦及各債權人公平獲償之目的,
附
此敘明。
四、
綜上所述,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其已達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之前雖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協
議,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協議顯有重大困
難,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
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末者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6 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0年10月28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