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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消債清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秀珠即陳昱霖 代 理 人 吳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浩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附件: 1.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2.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3.聲請人應說明係於何時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申請前置協商?而聲請人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未能達成 協商之差距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4.聲請人應說明曾否單獨向各家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 ?如有,應釋明其協商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協商之協議書、 每月繳納分期款項之明細及收據。若無,聲請人應說明有何不 能與各家債權金融機構為個別協商之事由。 5.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每月薪資 為17,350元,而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2,000元,據以計算下 ,則聲請人每月尚有5,350 元可資運用,聲請人自可負擔最大 債權銀行提出之月付2,349 元之前置協商條件。聲請人應說明 有何不能接受前置協商還款條件之事由。 6.據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除對債權銀行負有債 務外,尚對其他委外債權人負有債務。聲請人應陳報委外債權 人(如普羅米斯顧問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之公司地址、電話及其債權金額,並檢附相關資料證明之 。 7.聲請人應陳報其任職公司即彩棠企業有限公司之聯絡電話,並 提出聲請人自任職起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 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 8.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 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9.聲請人是否曾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或 其他社會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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