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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合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豪 被   告 謝國泰       謝名彥       謝明樹       鄭志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63,723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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