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合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杰豪
被 告 謝國泰
謝名彥
謝明樹
鄭志華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63,723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