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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張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馨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0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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