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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吳蓂生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起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芳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47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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