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吳蓂生
訴訟
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起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芳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47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