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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三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靜蘭 被   告 曾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新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 8,000元(即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0033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2,090,000+1,588,000=3,678,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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