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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奧利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綏華 上原告與被告奇雅仕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7 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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