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奧利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綏華
上原告與
被告奇雅仕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7
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