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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助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兵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珷文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此為最高法院76年度臺 上字第2782號判例所揭示之原則。本件原告起訴狀聲明本院民事 執行處於97年8 月9 日所製作之97年度執字第91429 號強制執行 分配表之〔表4 〕部分,其中次序5 所載關於併案執行費新臺幣 (下同)101,423 元,以及次序37、38之票款債權分別為2,481, 520 元、1,616,032 元,均應予以刪除。是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變更分配表可得增加之金額為1,209,968 元(〔101,423 元+2, 481,520 元+1,616,032 元〕×28.8158 ﹪〈原告債權占未受償 參與分配債權總本金比例〉=1,209,968元),準此,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1,209,9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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