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裕連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貞嬌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臺南市新營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983,2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