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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複誠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晟企業社即劉永義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89,13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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