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複誠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展晟企業社即劉永義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89,13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