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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蕭仲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天男間請求給付 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缺 之薪資、資遣費、勞工失業給付共新臺幣198,000元(參見原告 民國100年11月9日準備書狀),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9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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