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蕭仲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天男間請求給付
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缺
之薪資、
資遣費、勞工失業給付共新臺幣198,000元(參見原告
民國100年11月9日
準備書狀),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9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