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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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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震虎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武 上原告與被告培元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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