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震虎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鴻武
上原告與
被告培元科技有限公司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