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黃柏菁
原 告 黃炳翔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
被 告 工勤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璇
被 告 明順電氣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耀德
債 務 人 長易配管工程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林榮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除准予
訴訟救
助外,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