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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黃柏菁 原   告 黃炳翔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寶凝律師 被   告 工勤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璇 被   告 明順電氣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耀德 債 務 人 長易配管工程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林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除准予訴訟救 助外,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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