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菱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昭源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
裁判斷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0,9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