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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菱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0,9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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