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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   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   院院字624號解釋參照)。 二、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原告係請求確認其就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14652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坐落臺南市○區○○段182-10、182-11   、182-35、182-36、184-10、184-12、184-14、184-15、18   4-19、184-2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路○段○○   巷○○○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經該強制執行事件編臨時建號   為臺南市○區○○段○○○○○號建號)有優先承買權,而上開   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拍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17萬元,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強制執行卷宗查明,是本件應徵裁判費   22,4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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