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運鴻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素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穆怡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