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運鴻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許素燕
上列原告與
被告穆怡宏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