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34號
原 告 驊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大寶
訴訟代理人 蘇園詩
被 告 呂芮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及訊問證人林芳如之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
詞辯論
期日。原告應於庭期日偕同證人林芳如到庭,被告應於庭
期五日前提出前與中信房屋所簽立之委託銷售契約書資料及
系爭
不動產出售與訴外人胡惠茹之
買賣契約書等書面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