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6號
上 訴 人 昇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史秉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5,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
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