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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6號 上 訴 人 昇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秉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 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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