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唐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姚理珠
以上
上訴人與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1144
號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7月5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
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