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謝欣穎
複代理人 余政昌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
訴字第11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7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