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5號
原 告 永仕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立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劉明宏、蘇美香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促字第23970號核發在案,
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56,3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3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754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