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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慶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1月3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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