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88號
原 告 寶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村國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魏琳珊律師
被 告 蔡欣君
蔡昭明
蔡郭素娥
蔡惠伈
蔡耀德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銘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被 告 黃蕙琪
訴訟代理人 謝博墉
上
當事人間請求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